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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打架“成本”高 伤人害己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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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钰涵  发布时间:2025-01-06 15:31:21 打印 字号: | |

“微信到账9500元,请查收!”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给付了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刘某与某美容机构服务人员李某因按摩产品问题发生言语矛盾,事后刘某将此事告知其女儿陈某,陈某为给其母亲刘某出气来到美容机构将李某殴打致伤。李某于当日入院治疗,经桦甸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构成轻微伤,公安局对陈某作出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并与双方沟通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为尽快解决纠纷,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到公安局调取相关询问笔录,认真斟酌划分双方责任。一方面从法理角度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对陈某不理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双方各让一步。经过法官耐心疏导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500元。陈某对自己冲动打人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当场履行了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初审 王鑫

复审 张琳

终审 王继福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