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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树砸伤人,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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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钰涵  发布时间:2025-01-06 14:23:55 打印 字号: | |

  极端天气出行不仅要注意道路安全,还要避免“天降”灾难,特别是走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大树下,一定要随时防范这些“危险物”砸伤自己,但如果不幸被砸伤,责任谁来担?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树木折断、倾倒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要 

  2024年5月,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某村附近的公路上正常行驶,被路边倾倒的杨树砸到摩托车前方大灯处,导致李某身体损伤,李某第一时间报了警,随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调查,该杨树归刘某管理。李某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李某认为,涉案树木归刘某管理,从公安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该树木树根存在枯朽,这说明管理者日常管护不到位,且刘某在接到大风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加以防范,故刘某应该赔偿自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11000余元。

  刘某认为,树木倾倒是大风所致,属不可抗力因素,且气象局在事发前一天发布了大风黄色预警,要求市民减少骑车出行,如果李某当天不外出,是完全可以躲避倒树的,因此该事故是李某过失所致,与其本人无关,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本次损害与涉案树木折断、倾倒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树木管理者为刘某,李某有权向责任人刘某主张赔偿。经庭审查明可知,涉案树木树根存在枯朽,且在当天事发现场并没有发生大面积的树木倾倒的情况,说明事故发生时的天气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故对因不可抗力的抗辩不予采信。李某在气象局发布大风黄色预警的情况下,应当遇见或能够遇见到大风恶劣天气出行存在一定风险,仍然出行,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事故发生、李某伤情,酌情确定刘某承担70%责任,赔偿李某经济损失7000余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受恶劣天气和道路施工建设影响,林木折断引发的侵权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本案中,首先,刘某承担侵权责任满足法定要件,林木折断、倾倒的事实确已发生,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了李某的损害,刘某作为林木的管理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故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刘某不能仅以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要求免责,对于雷电、暴风雨等特殊天气刘某应当更加谨慎,及时采取加固、修理、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加强树木的养护工作。最后,李某应该预见极端天气出行会带来一定的危险而选择继续出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审 王鑫 

复审 张琳

终审 王继福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