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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当场履行 优营商环境保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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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红波  发布时间:2024-10-12 13:12: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八道河子人民法庭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张某2022年3月入职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挖掘机司机工作,该公司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至2024年4月,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张某坐矿车下山途中矿车刹车失灵侧翻,导致张某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软骨损伤、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张某治疗终结后,应该公司要求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期间张某与该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后续的赔付过程中,张某与该公司就赔偿数额一直未达成一致,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其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

   为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审理周期,法官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引导双方于诉前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申请的伤情及后续费用进行鉴定。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调解,释法明理,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签署和解协议,该公司当庭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纠纷解决后,法官再次提醒公司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经营管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听了法官的释法,认识到了公司管理上的疏漏,今后将依法依规经营。

   该案件的妥善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达到了“1+1>2”的“多赢”效果。下一步,桦甸法院将继续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


文字丨王红波

初审丨王 鑫

复审丨张 琳

终审丨王继福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