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拒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孩子父亲不仅拒付抚养费,还拒接电话,甚至玩失踪,看执行干警如何“见招拆招”,依法强制执行为孩子“撑腰”,将拖欠的抚养费全部执行到位。
王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父亲王某抚养,女儿由母亲刘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离婚后,刘某以儿子也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儿子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未发现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拨打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根据刘某提供的信息,执行干警迅速驱车前往某乡镇寻找王某,却发现其早已搬离。执行干警在周边进行细致走访调查、摸排查找,最终确定了王某的现住所及工作地点。经过几个小时的蹲守,执行干警在其现住所将其拘传。
在询问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并非不想支付抚养费,而是因为刘某不让自己探望孩子,所以一气之下才拒付抚养费。执行干警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心置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积极担责。一方面,对王某未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释法明理,告知其探望权和给付抚养费各自独立,不能相互抵消也不能互为前提。另一方面,积极与刘某沟通,告知其父亲对孩子的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阻挡王某探望孩子。
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和法律震慑下,王某当场付清了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并承诺以后也会按时支付。刘某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提醒
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应自觉履行,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孩子的成长途中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
初审 王鑫
复审 张琳
终审 王继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