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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抗拒执行?法院:强制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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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绍奇  发布时间:2024-07-30 10:19:00 打印 字号: | |

诚信是做人之本,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却有人有钱不还,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抗拒法院执行,且看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如何利剑出销,对此种嚣张行为零容忍。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某建筑公司委托张某运输设备,约定运费8000元。张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向某建筑公司要运费,某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向张某支付了运费8000元,共计16000元。建筑公司发现后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重复支付的8000元。经审理张某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建筑公司主张的8000元不当得利款。张某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履行返还义务,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多种方式均未联系到张某。后经建筑公司提供的线索,发现张某名下有一辆雪佛兰轿车。在扣押该车辆过程中,张某与其家属现身阻拦,并拒绝交出车辆钥匙。执行干警耐心向其释法说理,张某却态度蛮横,并趁执行干警不备驾驶该车逃离现场。次日,执行干警准备扣押张某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扣押过程中,张某再次阻挠,并胡搅蛮缠口出恶言,执行干警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拘传措施,并作出罚款决定。在法律的震慑下,张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在执行干警的耐心教育下,张某面露悔意,写下了道歉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一味躲避,更不能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执行工作,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王鑫